第一条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决策部署,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推动实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充分激发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管理人员末等调整,是指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者在年度综合考核中进入末等序列,其工作岗位、岗位职级、薪酬待遇相应调整变化的管理过程。管理人员不胜任退出,是指管理人员不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岗位调整、转岗培训等措施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按规定程序退出原岗位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推行管理人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公正公平原则。建立以科学考核评价为基础的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机制,确保标准明确、程序规范、结果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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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公司将管理人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所属企业年度重点工作考核,对工作推进不力、制度执行不到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中层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本部中层副职及以上管理人员和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基层管理人员”是指基层部门、项目、班组等负责人;“其他管理岗位人员”是指从事管理工作的一般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所称管理岗位按照以下序列执行:高级管理岗位、中级管理岗位、初级管理岗位、管理员岗位。“下一级岗位”按照岗位序列下延一级执行。
第二十八条所属企业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